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推销查询终究裁决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的规则,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20年第34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查询产品)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对国内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和《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2020年11月27日,查询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开始确认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推销,国内相关葡萄酒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开始裁决后,查询机关对推销和推销幅度、危害和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持续查询。现本案查询完毕,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查询机关作出终究裁决(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查询机关终究确认,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推销,国内相关葡萄酒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推销税。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质料,经悉数或部分发酵酿造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自2021年3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含跨境电子商务)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再除以(1-消费税税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推销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供给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认的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和反推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推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别离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供给的保证金超出反推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部分,海关予以交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推销税的施行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
关于澳大利亚未在查询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查询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新出口商复审。
在征收反推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能够精确的经过《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期间复审。
对本案终裁决议及征收反推销税的决议不服的,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