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推销查询终究裁决的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推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法令》(以下称《反补助法令》)的规则,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20年第35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查询产品)进行反补助立案查询。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存在补助和补助金额、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对国内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补助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和《反补助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2020年12月10日,查询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开始确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助,国内相关葡萄酒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补助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开始裁决后,查询机关对补助和补助金额、危害和危害程度以及补助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持续查询。现本案查询完毕,依据《反补助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查询机关作出终究裁决(见公告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查询机关终究确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助,国内相关葡萄酒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补助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鉴于查询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建议反推销查询,且查询机关确定存在推销和危害,推销与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赞同,商务部决议征收反推销税。为防止两层纳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赞同,商务部决议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助税。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质料,经悉数或部分发酵酿造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鉴于商务部决议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助税,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商务部2020年第58号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供给的暂时反补助税确保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确保金和进口环节消费税确保金,海关予以交还。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法令》的相关规则,向查询机关请求复审。
对本案终裁决议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法令》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则,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